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年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20年第47号令)、《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赣财办〔2018〕111号)、《江西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办〔202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种资金来源的在黄金校区、章贡校区及龙南校区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给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防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对工程项目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方法
第四条 审计范围。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来源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均列入审计范围。
第五条 审计方法。
(一)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相关文件执行。
(二)金额在5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按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或自行组织审计,审计处代表学校与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三)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应急抢修项目按学校应急抢修与小型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赣医发〔2020〕34号)执行;
(四)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自行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核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审计处进行抽审或专项审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审计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国家有关的工程验收标准,标准图及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预算批复、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五)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六)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项目需报分管校领导签名,并及时将送审资料报送审计处。
第八条 5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预算送审资料。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审时应填写工程内部审计送审单,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审批或资金安排情况;
2.项目概况及主要建设内容;
3.项目预算书(含电子文件);
4.其他应申报材料。
第九条 结算送审资料。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审时应填写工程内部审计送审单,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编制送审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建筑面积或长度等、结构类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合同造价、送审造价、审核资料及初步审查的情况、造价增减的原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2.项目批准立项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概算(或预算)批复文件及历次调整概算(或预算)文件;
3.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的全套招标、投标文件;投标预算书(含电子文件)招投标书、招投标清单、工程合同或协议书等;
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含电子文件),以及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5.全套竣工图(含电子文件)、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资料和施工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6.工程监理日志及有关报告;
7.与该工程审计有关的以及审计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所有资料应为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两套,且不得随意增补送审资料。若确需增补,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经其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协调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5万以上(含5万)工程项目出具《工程结算审核(评审)报告》,项目管理部门按后勤及基建有关规定和财务要求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 审计程序。
(一)工程建设项目结算须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结算资料审核,填写结算资料送审清单,送审清单必须经过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才能报送审计处。
(二)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工程项目的审计实行一审、二审两次审计制,其余结算项目采用一审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协调。
(一)在结算审计中,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需派该工程现场管理代表,配合结算审计工作。主要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带看现场、介绍工程施工过程,必要时对有关签证和工作联系单等作出解释。
(二)对设计变更及其施工签证的争议,以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为准;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可参照执行;若合同中没有,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审计处审核;
(三)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现场进行检测、复查、计算;
(四)对其他问题的争议,一般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重大事项提交学校审定;
(五)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事项,采取法律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规定将有关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归档后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审计处理和时间
第十四条 审计处理。
(一)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送审资料的组织、送审,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签订总价包干合同,需经办部门写专项申请报告报至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签订,未经上述手续审批而直接按合同流程签订的总价包干合同,与施工单位签定的经费包干合同,其合同价不作为审计依据,审计中采取据实结算方式,据实结算价高于合同价时以合同价为准;
(三)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及其线索,按组织、纪委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审计时间。项目预算评审时间为:5万元(含)-1000万元项目10个工作日内;1000万元(含)-3000万元项目15个工作日内;3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20个工作日内;5000万元(含)-10000万元项目25个工作日内;10000万元(含)以上项目30个工作日内。
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时间为:5万元(含)-1000万元项目15个工作日内;1000万元(含)-3000万元项目20个工作日内;3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30个工作日内;5000万元(含)-10000万元项目45个工作日内;10000万元(含)以上项目55个工作日内。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审计时间是指送审资料完整齐全,审计处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至反馈审核报告的可控时长,不包含需要项目管理部门配合的补充资料、核对、征求意见等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内需要结算付款的工程项目,需及时报送完整、合规的工程项目结算资料。逾期送达或送审资料不全,审计处将在下年度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审计要求
第十七条 变更及签证的管理。
(一)现场签证涉及到工程量变化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列明工作量计算原始数据,并附示意图,按规定做出文字说明;
(二)变更签证涉及到工程价款调整的,审批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实施办法及项目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要求。
(一)五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竣工结算需进行审计,审计后支付尾款”相关内容列入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时按规定进行控制,留足尾款,以避免出现超付现象。
(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影响造价的重大问题,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告审计处。
(三)为保证工程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基本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审计批复或者结算报告下达后,方可结算工程价款。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报审工程结算前必须将工程结算资料报发包人组织审计,如审计审减÷审定造价>5%,则承包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下列方法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审减额-审定造价×5%)×4%。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进度款超支付,造成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预留的质保金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审计费合计数额高于结算造价,致使项目结算无法定案,将追究相关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损害学校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南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管理办法(修订)(赣医发〔2019〕50号)》《赣南医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修订)(赣医发〔2018〕62号)》《赣南医学院基建维修项目预(结)算委托中介机构评审业务考评及审查付费暂行办法(赣医发〔2018〕6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