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医学院内部审计结果运用(赣医发〔2022〕3号)

发布时间:2023-03-01作者: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提高审计执行力,加强整改落实,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和《赣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对审计结果进行报告和校内公开,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追究相关责任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协调联动,以审促改;

()权责一致,审用结合;

()适当公开,成果共享。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审计结果报告、审计问题线索移送、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二)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整改措施,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三)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审计处提交书面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四)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在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整改结果。

第七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审计事项类型,将有关审计报告报送学校主要校领导、分管校领导。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抄送党委组织部、纪委综合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部门)违规违纪行为事项,需要移送处理的,依法依规移送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处理;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或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

(四)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限期整改,及时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被审计单位(部门)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审计整改销号清单”机制,持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对账销号;

(五)根据审计事项的需要,按照相关程序主动与纪检、组织等部门沟通,加强相关信息资源的相互联动共享,为组织干部管理、校内巡察提供被审计单位(项目)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情况,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力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建议纪委综合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共同参与监督其整改;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抄送审计报告等形式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情况和有关建议。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领导干部做出组织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与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干部监督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纪检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规依纪受理并查处审计发现并移送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

(二)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三)校内巡察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监督;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第十条  学校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的一般干部或其他教职工的考核、奖惩以及岗位聘用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审计处落实审计决定。协助追缴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资金;经学校批准后,暂停支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单位(部门)项目绩效管理及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的有关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四)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制定和完善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审计处落实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二)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的有关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按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有下属单位的校内单位

1.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2.将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单位(部门)目标绩效管理、主要负责人任免考核的重要依据;

3.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二)具有经费二次分配权限的职能部门

1.将被审计单位(部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项目绩效管理的参考依据;

2.将被审计单位(部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暂缓、暂停支付资金或收回分配资金等;

3.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章 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处派出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工作应形成规范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长审核后,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及说明相关事项,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签发。

第十五条 重要审计事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将审计结果向校长汇报,同时向被审单位(部门)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涉及严重违规或影响较大的审计事项,经校长批准后,审计处应将审计结果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的同时,按业务性质分别抄送纪委综合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必要时可召开会议,集体送达审计意见。

第四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公开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结果公开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严格审计结果公开审批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并逐步推行审计结果校内公开。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在单位内部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方式可采用校内网络等媒体以及年报、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整改对帐销号”机制。在出具审计报告同时附有《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清单》。

相关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报送《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清单》和已完成整改事项的支撑材料。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实行审计整改结果进行对账销号,并填写《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清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在党政联席议会上或部门会议上研究集体整改方案和措施,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并协助和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可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并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综合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报请学校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11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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