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赣医发〔2020〕28号)

发布时间:2020-07-30作者: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赣南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和务实勤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赣南医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赣医发〔2013〕27号)《赣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赣医发〔2018〕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列入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各学院(部)以及学校所属或占控股地位的直属附属医院对经济活动负有管理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其他学校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学校党政重大决议、决定,推动所在单位事业发展,管理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国有资金、资产和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第二条所列有关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至少应审计一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人员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人员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任命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分别由党委组织部和校办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由审计处实施审计。审计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构。

第八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九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学校通过预算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纪委综合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审计处副处长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由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处征求纪委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审定,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之外的临时性重要审计任务。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可先行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以其近3年的任职期间为限,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纪委综合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使领导干部落实本部门(单位)、本企业经济责任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本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依规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各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各学院(部、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及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2.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推动本部门科学发展、完成经济责任目标任务情况。

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4.部门有关财经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6.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7.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8.部门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

9.部门债权、债务的管理和清理情况。

10.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11.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2.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或占控股地位的直属附属医院及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责任目标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单位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九)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由学校领导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编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的意见。运用发放调查问卷、召开个别谈话、查阅有关文件记录等方法,全面听取和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其间的履职情况。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沟通,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部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资料;被审计人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出书面承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于审计通知书送达的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述职报告送交审计组。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述职报告。

1.单位基本情况:单位的概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等情况。

2.本人任职起止时间,职责范围和分工。以任命文件时间为准,职责范围和分工应以文件和会议记录为准;分管或主管工作包括全面负责或协助分管,分管部门或事项。

3.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4.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单位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实际执行情况、财务公开情况。

5.个人使用公共物品的登记、交接情况。本人由于工作需要使用的单位公共物品,是否办理了财产登记手续,配备使用是否超准,离任时是否进行了财物交接。

6.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单位或个人所接受过的审计、检查情况及结论性奖惩或通报情况;自身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7.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任期内由集体决策或个人行为所实施的大额投资、基建项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本单位发展所产生的作用和效果。若有闲置、损失浪费等工作失误,应分析原因和说明采取的补救措施。

8.单位及本人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9.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2.预算编制、批复和决算和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3.筹资、投资、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经济决策有关资料。

4.与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等有关的资料。

5.固定资产保管和使用和处置记录等相关资料。

6.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出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7.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8.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乱纪行为,经请示学校领导后,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及时制止。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干部考核评价办法等,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的行政工作报告、五年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等。

(三)中央和地方政府、学校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

(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一)其他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三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学校党政重大决议、决定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属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可以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主要业绩、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评价,其中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依据客观事实的审计总体评价。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四十三条  经审计处审核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后,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下发“审计整改问题清单”。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审计和分管被审计单位的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委综合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及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四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应当由纪委综合办公室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含填报“审计整改清单”)书面报告审计处。

(二)对审计意见或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账销号”。

第五十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上级另有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第五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赣南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赣医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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