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医学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修订)(赣医发〔2020〕15号)

发布时间:2018-10-07作者: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合同的管理,加强学校经济工作的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赣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赣南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因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合作办学、接受或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等经济行为,以学校名义与其他法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合同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对合同金额5万元及以上合同的签订、合同执行情况和合同变更、撤销和解除情况的审核。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合同承办或签订部门进行审核。

第四条 合同审计的目的是规范经济行为,降低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和纠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合同签订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当事人的资质信誉、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采购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姓名)、标的、价款、结算方式、保修及验收等条款不完备的情况。

(三)按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标,中标方承诺的优惠条件是否在合同中逐条落实。

(四)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是否明确具体,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是否合法、准确。

(五)合同的价款和酬金是否具体、明确和公平合理。

(六)需求论证是否科学、充分,有无功能浪费或超标准购买问题。

(七)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具体明确、适当可行。

(八)合同双方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九)合同的违约条款规定是否明确,违约责任确定是否合理,违约处理方式和罚金在合同条款中表述是否清楚、确定。

(十)合同签订是否合法,是否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相符合,有无欺诈行为。

(十一)合同的担保及抵押是否合规合法。

(十二)是否具备双方共同认可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三)合同的变更、撤销和解除原因是否真实、理由是否充分。

(十四)合同的条款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重大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第六条 合同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合同的主体是否是合同的当事人,有无非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二)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合同条款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存在不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合同。

(三)当事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经过验收,入库手续、验收资料是否完备,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四)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地点是否与合同约定相同,履行合同期限和逾期罚款是否执行合同规定。

(五)以分期、分批次履行方式签订的合同,其履行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六)合同价款的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有无随意调整合同标的单价、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等)和不按合同支付合同价款行为,优惠承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七)合同履行期间,标的结算方式和对合同当事人的奖惩是否执行合同的约定,是否考虑合同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因素。

(八)合同当事人违约,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七条 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情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因需要变更、补充和解除合同的,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审批,是否按照规定签订变更、补充和解除的书面合同。

(二)合同的变更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重大项目合同在技术上是否经过专家的论证,有无必要的技术资料或说明。

(三)合同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一方当事人不合理、不公正的变更。

(四)合同的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评价和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五)签订补充合同有无违规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是否控制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以内。

(六)合同的解除是否符合法定和合同约定条件。

(七)合同当事人出现逾期、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违约行为时,是否进行责任追究,违约金的处理是否恰当。

(八)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的,处理结果是否合理。

第八条 合同审计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合同签订前文本草案审签。根据《赣南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审计处应参与合同文本草案签订之前汇签的,合同承办或签订部门应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将草拟的合同文本报送审计处审核。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审批材料。

2.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招标工作记录、中标通知书。

3.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市场询价书面证明、实地考察的情况说明等。

4.项目建设概况或采购计划,相关技术资料、性能和质量要求。

5.项目可选项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资料、市场考察资料。

6.经济合同的拟定稿。

7.合同签订主体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或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等资格证明文件。

8.合同签订主体的开户银行账号及有关其资信和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

9.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10.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资料。

(二)合同执行情况审核,合同承办或签订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文本。

2.项目交付验收报告。

3.采购货物清单及已到货物的验收单、入库单。

4.合同价款支付票据、预付款和结算款项说明。

5.基建工程项目还应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工程竣工结算。

(三)合同变更及解除情况审核应报送以下资料:

1.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变更及解除的申请报告。

2.合同变更及解除理由说明。

3.原合同及草拟的变更合同。

4.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解除和违约事项协商的书面意见。

5.原合同工程结算书、货物合同标的价款结算情况及说明。

6.违约责任及责任追究方式、方法和违约金计算书。

第九条 各合同承办或签订部门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合同承办或签订部门对提供合同审计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审计处有权拒绝审计。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合同意向洽谈、合同内容及条款协商的有关会议,参与合同事项的招投标及中标单位的考察等活动,以便了解合同事项内容,监督其程序的合法性,掌握中标的具体情况,为合同的签订收集和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十一条 应由审计处参与审签的合同文本草案的审签程序如下:

(一)合同承办或签订部门根据《赣南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审签表,连同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合同文本草案及收集完整的送审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及时组织审计人员采用一定的审计方法对送审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三)合同承办或签订部门对审签意见无异议的,应按审签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因主客观原因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向审计处书面说明原因。

(四)合同承办或签订部门将审签意见(含审签意见反馈书面说明)及据此修改后的正式合同文本,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程序

(一)合同承办或签订部门应在合同执行完成后,于每年7月与次年1月分2批向审计处填报《合同执行情况表》,及时报送合同执行结果。

(二)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对各合同承办或签订部门的合同执行结果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合同执行过程未严格履行条款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审计部门将依据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报告。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赣南医学院经济合同审计暂行办法》(赣医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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