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医学院预算执行和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赣医发〔2017〕30号)

发布时间:2018-10-07作者: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赣南医学院内部审计规定》(赣医发〔2013〕28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决算是综合反映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五条 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和规范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使学校资金更加合理地分配,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和可持续能力。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一节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七条 预算管理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能否与学校发展目标相适应,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

(三)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充分理由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等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是否报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五)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八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四)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准确分类;

(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六)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七)是否制订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八)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现象,有无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

(四)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行为;

(五)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支出预算中是否有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七)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八)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

1.能否有效体现经济性,能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将资金支出控制在较低水平,有无损失浪费现象;

2.能否有效体现效率性,投入与产出是否相称,能否优化资源配置;

3.能否体现效果性,以预算为支撑的组织目标是否实现,是否存在决策失误。

第十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是对预算执行的实际效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收入预算完成率),各项目实际收入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支出预算完成率),各项目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全年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是否平衡;

(四)本部门(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并有效;

(五)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节  决算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决算报表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审查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张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文字部分);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三)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账、表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所列项目,逐一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

(四)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问题;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六)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 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净资产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决算收入、支出审计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内容执行。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长。

第十八条 由审计组长组织参审人员收集资料,了解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由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部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保证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各级部门(单位)实施预算执行审计、决算审计时,被审计部门(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下列资料,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一)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和文件以及校领导的批示文件;

(二)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控制数和预算批复数文件、有关部门的收费批文、学费收费通知和记录、学费收据;

(三)学校批准的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等;

(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决算编报的通知;

(五)被审年度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会计电子信息数据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

(六)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预算拨款、会计核算科目和经费使用的说明、规定;

(七)年度预算及其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通知和预算追加通知;

(八)预算收支的账簿、报表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文字报告;

(九)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

(十)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与存货的报废、转作投资、无偿划拨、损毁、丢失和坏账处理等)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十一)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实施审计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范组织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通过听取介绍、查阅资料、审核会计电子信息、抽查凭证、盘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和向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合法有效的审计证据,并做好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事项完成后,审计人员对审计调查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由审计组长复核,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审计情况和收集的审计证据提出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报告,经参审人员讨论后,由审计组组长定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提出审计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将审定的审计报告和必要时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在报送学校领导审批签发后,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并送达被审计部门(单位)。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计报告反映的存在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整改报告;审计处应当监督审计结果的情况。

第三十条 应做好审计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审计方法

(一)预算管理审计采用检查、调查、分析性复核、鉴证和询问的方法。

(二)收入预算执行审计采用调查、审核、观察、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和询问的方法。

(三)支出预算执行审计采用调查、审核、监盘、观察、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和询问的方法。

(四)财务报表审计采用审核、观察、计算、分析性复核和询问的方法。

(五)资产审计采用审核、监盘、观察、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和询问的方法。

(六)负债审计采用调查、审核、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和询问的方法。

(七)净资产审计采用审核、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和询问的方法。

在审计时,应“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做到事前参与,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特定事项还要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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